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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预防性保护

发表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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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案件数量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也常常刺痛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为了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积极保障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我国颁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构建起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牢固防线。

  一、保护性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性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性权利主要包括性平等权、性教育权、性保护权、性隐私权等在内的八项基本的权利类型。这些权利对于培育未成年人良好的人格特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往往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会对司法机关的侦办工作产生一些阻碍。具体而言,对于性犯罪的被害人而言,其受到的性侵害尤其是强奸犯罪是对身心一种最为严重的创伤事件,往往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留下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有不少被害人终其一生也难以摆脱性侵害犯罪的心理阴影,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当中。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往往具有熟人作案较多、犯罪重复率较高、案件隐蔽性较强、被害人基于羞愧害怕等原因不能及时求救等诸多特征。熟人作案再加上被害人不敢、不知、不能求救的影响,使得行为人往往肆无忌惮、多次重复实施犯罪活动;而且,行为人实施的性侵犯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这也使得案件被发现的时间具有显著的滞后性。这些也给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办相关案件带来了不少的障碍。

  对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历来是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和不懈追求。现阶段,我国已经构建起相对层次分明、配套合理、科学完善的未成年人性权利法律规范保护体系。其中,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都有涉及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条款。具体而言,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当中规定了禁止性骚扰条款,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等骚扰他人,被害人有权要求民事赔偿。这一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行为,完善了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障机制。在2021年修订颁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规定了学校等机构需要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需要积极通过开展教育、及时报告、采取措施等工作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从业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从事需要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时,有关招聘单位应当查询相关信息,不得录用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也涉及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从业人员性侵害犯罪案件时适用从业禁止等规定的具体规则。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规定了更加科学、规范、严格的罪名体系,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一系列个罪规范。尤其是在2021年颁行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更加关注、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全面保护,包括修订完善了强奸罪当中涉及奸淫幼女的加重处罚情节,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加强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增加了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法定刑和具体类型。现阶段,我国预防和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方面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了积极有效的防范和规制作用。

  二、更新理念建立保护机制

  为了更好预防和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科学保障,还需要积极加强法律规范的修订完善,增强制度规范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实用性。

  其一,优化更新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理念。法律规范尤其是刑法规范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到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制度当中,增强预防性立法的趋势和理念。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各式各样的风险类型随机出现,为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安全追求和需要,在对待某些可能蕴藏较高风险的行为上,需要将自由价值的追求让位于安全价值的现实,将预防性原则作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比如,刑法预防性立法的理念,主要是指刑法规范能够积极发挥作用,以刑法规制范围的扩张、提前干预、完善刑罚处罚措施等方式不断加强对法益的规范保护。预防性立法的理念已经在一些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当中初见端倪。比如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积极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理念”“依法从严惩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当中也有类似的规范内容。

  其二,从具体措施上而言,可以采取一些规范性举措。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从业人员,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从业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与刑法规范当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源上防范曾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重操旧业,积极探索拓展终身禁业的适用范围。同时,积极探索加强对性骚扰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机制,加大对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处罚力度。与强奸、强制猥亵相比较,性骚扰的强制性较小,但是性骚扰侵害出现的更加普通、难以觉察,也更容易不断恶化,其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也是不容忽视,需要积极探索性骚扰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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