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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令制度的完善要点

发表时间:2024-01-05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主动签发家庭教育令,提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正确开展家庭教育的能力,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精神。笔者认为,目前家庭教育令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实现家庭教育令的实际效果。

  一、明确家庭教育令的适用条件

  明确家庭教育令的适用条件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是法院签发家庭教育令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依职权签发家庭教育令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未成年人存在着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与未成年人存在着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网络沉迷等不良行为相比较,未成年人存在着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形,可以证明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没有尽到监管、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主体责任。因此,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查证了涉案未成年人存在着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就可以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用家庭教育令。

  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种情形下,家庭教育令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行为,包括缺乏家庭教育和监护意识,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不关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状况和内心情感需求,致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采取粗暴、放任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虐待、忽视、侮辱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二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证据证明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尤其是未成年人遭受到性侵害、校园欺凌。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明确家庭教育令的具体内容

  家庭教育令应载明特定的行为内容,即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内容。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目的是要求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提供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或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和帮助其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提升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家庭保护。因此,家庭教育指导的核心内容是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根据不同的个案情况,家庭教育令载明的义务内容要明确、具体,以切实保障家庭教育令的适用效果。

  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问题,家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合理的家庭教育内容和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在家庭教育观念方面,应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家庭教育和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以未成年人为教育重心,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亲情的交流和互动、伦理的启迪和精神的感召,采取鼓励和引导的方式,营造民主、和睦的家庭氛围。在家庭教育内容方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关于家庭教育和监护内容的规定,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要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家庭教育方法方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家庭教育方法的规定,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加强亲子陪伴,平等交流;改变不当家庭教育方式,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重塑良好的家庭关系。另外,对于离异家庭、收养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家庭,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具有特殊性,家庭教育指导要有不同侧重点的个别化内容,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三、统一规定家庭教育令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司法实践中,家庭教育令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个别式指导和集体式指导两种方式。个别式指导是对每个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个别化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当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着语言障碍、精神障碍、身体残疾等情形时,主要采取个别化指导的方式。集体式指导主要包括组织开展亲子活动、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开设家庭教育课程等方式。基于家庭教育的专业性,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效率,可以考虑把促进家庭教育令的具体执行委托给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由法院办案人员参与和指导,通过举办家庭教育专题讲座、开设系统的家庭教育课程等方式,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完成一定时长的家庭教育课程学习。

  目前,司法实践中,家庭教育令的期限还不统一,有的规定为六个月,有的规定为一年。从保障适用效果的角度看,可以考虑将家庭教育令的时间效力原则上统一确定为一年。同时,还要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长,如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家庭教育指导,以有效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学习家庭教育的知识和方法,纠正家庭教育的不当行为,也有利于实现家庭教育令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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