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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激增的司法应对

发表时间:2023-12-07

  近年来,进入司法领域的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部分公司在图片版权取得、管理、授权过程中的乱象饱受社会公众质疑,批量化商业维权的模式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定价替代正常市场行为,进而滋生不良的财富积累途径,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此,人民法院应分类施策,积极应对,统一裁判尺度,有效抑制图片类侵权案件商业维权带来的非正常案件增长现象。

  一、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

  调研发现,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批量维权案件多。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的扩大,一批专业从事图片及照片创作、管理、运营的公司孕育而生,其通过数据抓取、网络爬虫技术或与第三方维权机构合作,对涉嫌侵权的图片进行批量取证并诉至法院,导致案件量激增。与此同时,亦存在职业摄影师等自然人向法院起诉图片侵权的案件,但总体比重较低。

  二是市场主体“拿来主义”现象较为突出。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版权意识相对薄弱,习惯于通过网络搜索获取发布文章所需要的图片,甚至还直接标注“图片来自于网络”,未对图片来源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疏于考虑图片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很多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尚未真正树立付费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意识,并未建立相关合规审查机制或聘用合规人员来对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三是作品权属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进入数字时代后,数码作品易编辑、易修改的特点给传统的“署名推定+相反证明”的权属认定规则带来了挑战,作品原创性认定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确定原始作者的难度。加上部分作品网站经营不规范、授权文件约定不清晰等原因,致使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存在一定难度。

  四是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较难。当前,由于图片市场尚未形成集约化的授权机制,其市场价格并不透明,加之被侵权人的损失较难计算,这给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带来一定困难,由此导致各法院有关图片侵权案件的判赔数额存在一定差异。此外,部分权利人批量商业维权,将诉讼索赔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促进图片作品的合理利用之间保持平衡,给办案人员的裁判工作带来挑战。

  二、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应对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完善图片著作权集体管理及数字平台建设。为使市场主体高效、便捷获取所需图片同时避免可能存在的侵权隐患,可效仿已有的音乐著作权协会、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建立图片版权交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统一谈判缔约、授权许可、收取费用、分配利润、管理作品以及参与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事务。同时,为适应网络图片版权交易的市场需求,可探索建立版权集约化运营平台,使其具备完整数字化版权交易功能,如包括版权登记评估、信息检索、合同签约、在线支付等一站式功能。

  二是实现版权保护分类施策,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以图片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加大损害赔偿的梯度化和差异化,在审判中注重区分不同情况,损害赔偿数额要“有升有降、升降合理”,做到比例协调,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避免形成维权利益预期,导致以诉讼赔偿代替市场议价、定价。对原告以诉讼索赔为主要经营方式,或采取“放水养鱼”策略,而不注重作品正常市场传播的,大幅降低赔偿额度;对于独创性高、拍摄难度大、商业利益高的图片,应适当提高判赔数额,以体现保护力度;对重复侵权、主观故意明显的被告,酌情加重赔偿;对于过错程度较小或者无过错的被告,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或者仅判令停止侵权。鼓励原被告在诉讼中针对损害赔偿提交参考证据或者充分陈述理由,使司法定价与图片的市场价值更相适应。

  三是聚焦诉源治理,健全多元化解纷机制。在图片侵权案件审理中注重从“事后化解”向“源头预防”延伸,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扩展。用示范裁判确定规则、指导审判,通过落实优先送达、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判的“四优先”要求,真正实现“处理一案、带动一片”的最佳效果。同时,整合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多方资源,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协调行业协会、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多方资源负责特定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前期调解,法院统一指导诉前调解及进行司法确认,实质高效协同化解知产类案纠纷。

  四是加强权属认证审核,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对权利人权属证据的审核,在坚持著作权法“署名推定+相反证明”权属认定规则的前提下,基于数码作品易修改的特点,应严格审查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合理掌握图片作品权属认定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为了解决繁简分流机制对同类型案件裁判尺度的影响,可依托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定期梳理、研究讨论图片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单方授权、多端口诉讼等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区分图片侵权不同场景,适用图片权利使用费不同区间,分别拟制裁判模板,通过法官会议研究适用,确保统一标准。

  五是加强法治宣传,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利用多平台共同推进法治宣传,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宣传矩阵,传达知产保护要点,让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的宣传,提升相关从业公司员工的知产保护意识和知产应用能力;强化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建章立制,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审核制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跨前一步,加强宣传推介,总结企业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涉诉风险,强化源头治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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