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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红绿灯”支持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
[ 2021-12-14 ]
人民日报评论员:明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
[ 2021-12-14 ]
国之殇,未敢忘! 来听总书记讲述的这堂“历史课”
[ 2021-12-13 ]
祝贺!中国空间站首次太空授课活动圆满结束
[ 2021-12-13 ]
如何让“千里马”竞相奔腾
[ 2021-12-13 ]
中国科协:欢迎台湾专家为祖国科技发展建言献策
[ 2021-12-13 ]
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第一批伟大精神正式发布
[ 2021-12-13 ]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下半旗仪式举行
[ 2021-12-13 ]
什么人可以对海关人员违法活动举报
[ 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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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 ]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哪些
[ 2021-12-10 ]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如何处理
[ 2021-12-10 ]
德国法院的种类划分与设置 自19世纪以来,欧洲各国通常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权视为司法权的核心,在此前提下,进一步将负责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按照审理案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院种类(或者称之为法院系统),通常设有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通常合而为一,称之为普通法院。除普通法院之外,各国还根据本国实际设置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等其他种类法院。 在德国,其法院体系较为复杂,这主要归因于法院构成所依据的权力分散原则和专业化原则,而这两个原则
[ 2021-12-10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 2021-12-10 ]
我国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成绩与展望
[ 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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