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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

发表时间:2023-01-04

问: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知,审判监督程序应为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判决作出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是否申请再审、针对哪些问题申请再审、理由如何、均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之内。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一方面,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行为,有违《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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