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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决定:全部审查,延长一年

发表时间:2022-02-25

记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2021年7月以来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具体工作措施,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自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政法协同、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审查重点、统筹综合施策,专项活动取得明显实效。据统计,2021年下半年,诉前羁押率降至40.47%,比上半年下降近5个百分点,比2020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第四季度诉前羁押率降至36.31%。与此同时,专项活动中也存在各地推进力度不平衡、羁押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相关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问题。为推动解决羁押审查中的普遍性问题,强化刑事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意识,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最高检决定将专项活动再延长一年。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调整了专项活动覆盖的案件范围,从原来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等三类重点案件扩大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专项活动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各类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逮捕、继续羁押、延押、重计的法定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可延可不延的不延、不符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与此同时,对于符合逮捕羁押条件,确有羁押必要,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决定。推动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的实质化和审查延押、重计备案审查程序的实质化。


专项活动进一步明确,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在办羁押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审查起诉环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一审环节6个月内未宣判、二审环节4个月内未宣判的羁押案件,应当至少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专项审查活动积极带动更新羁押理念,加强与政法各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对人民群众的释法说理、宣传教育,在羁押审查中准确把握案情、充分解读政策、充分用好法律、更好凝聚共识,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羁押理念,在羁押审查中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内生稳定,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地落实。


延伸阅读:


最高检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自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期6个月。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以及羁押背后所反映的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等问题,确定选择三类重点案件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记者了解到,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


在专项活动开始前,最高检成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最高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检察厅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第一检察厅。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旨在确保各个羁押环节准确适用、及时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同时,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并在专项活动推进过程中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机制,将“少捕慎诉慎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位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羁押案件中。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需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对7月1日前上述三类在办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对在办未决羁押案件,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一诉讼阶段曾依职权或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不再启动审查程序。各省级院要加强对下指导,特别是要注意督办重点案件。


苗生明表示,最高检将围绕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组织专项调研,还将在全面总结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的基础上,适时组织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发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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