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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驴”撞上垃圾桶致残,谁之过?

发表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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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彭羚)晚上骑着“小电驴”回家,却不小心撞上了放在路边的垃圾桶,导致十级伤残,受伤的葛大叔要求垃圾桶的负责人某环卫公司赔偿2万余元。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后予以判决。

  2020年4月2日晚上,葛大叔正骑着“小电驴”往家赶,由于天色昏暗,且有大树遮蔽、视野模糊,他径直撞上了路边的垃圾桶。随后他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两周。经鉴定,葛大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葛大叔起诉环卫公司,要求赔偿共计医药费、住院费等2万7千余元。

  环卫公司辩称,自己并非“肇事”垃圾桶的主人,真正的负责人应当是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根据与中心签订的《宁海县城区道路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内容,平日里只负责对垃圾桶进行清运,无法撤销该中心确定的垃圾桶点位。而且垃圾桶属于公共卫生的必备设施,该垃圾桶的放置由该中心确定,放置于道路两侧,摆放位置并无不当,并没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葛大叔的摔伤是单方事故,与垃圾桶无关。因此,环卫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宁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环卫中心与环卫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将中心管理的园区道路保洁服务外包给环卫公司,其中包括,垃圾桶应定位摆放,摆放整齐。而《安全生产责任状》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约定日常惯例及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环卫公司自行承担,环卫中心在事故处理中只起协助调解作用。本案中,环卫公司不仅将其承包辖区的垃圾桶摆放在了机动车道路上,而且垃圾桶放置的位置正好在树荫底下,对车辆尤其是夜间行驶的车辆造成安全隐患。

  经过综合分析,法院认定环卫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七成责任,葛大叔夜间行驶中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三成责任。

  判决后,环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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