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法律资讯 分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失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发表时间:2021-09-1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失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案情】

  王某之夫李某系重庆某劳务公司员工,被派遣至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工厂工作。2018年2月10日7时4分,李某驾驶摩托车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渝(江北)公交证字〔2018〕第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此交通事故不作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向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北人社局)申请对李某工伤认定,江北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未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可以明确事发前,摩托车侧翻倒地时没有与其他任何物体接触”的内容,认定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系本人主要责任导致。故李某于2018年2月10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王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自行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进而作出相应工伤认定决定?

  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结论性文书为依据。因交通事故的成因通常较为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应径行作出责任划分。尤其本案中,在有权机构未作出责任划分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宜自行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当事人主要责任,进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因此,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系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原则上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明无法查明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并结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明确事发前,摩托车侧翻倒地时没有与其他任何物体接触”分析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系本人主要责任导致,进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非认定工伤的必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系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工伤认定的必要前提。

  2.查明案件事实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明确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部门不能仅以缺乏有权机构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而需充分搜集证据,综合分析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判断伤者是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江北区人社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的情况下,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并结合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系本人主要责任导致,进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其搜集的证据足以支撑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资讯 400-766-7288
24小时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400-766-7288
张晓飞

张晓飞

擅长领域:民事、商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业务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 律所主任 / 党支部书记

赵伟丽律师

赵伟丽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商事争端解决,企业(公司)合法合规管理

李莹莹

李莹莹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王戈

王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合同纠纷、民事赔偿领域

耿新珂

耿新珂

擅长领域:离婚纠纷、家暴、遗产继承、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李耀鹏

李耀鹏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劳务索赔、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王宁

王宁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合同纠纷、民商事法律业务

侯文钰

侯文钰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婚姻家庭事务

杨新平

杨新平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追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吕彦蓉律师

吕彦蓉律师

常年从事法律服务,擅长领域: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融资借款 经济纠纷 

蔡昊律师

蔡昊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马建村律师

马建村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

杨小根律师

杨小根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诉讼、大额经济纠纷、行政诉讼等

张景航律师

张景航律师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邵鹏飞律师

邵鹏飞律师

简介: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权纠纷案件,也代理过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大量的出庭应诉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在非诉方面,为他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对合同进行审查起草、写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处理经验等。 执业理念: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张玉柱律师

张玉柱律师

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经济纠纷处理。

更多律师 更多律师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