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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辱骂英烈扰乱社会秩序

发表时间:2021-08-16

网上辱骂英烈扰乱社会秩序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张 娅 通讯员 张军利 白 丽)陕西佳县一男子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9年5月10日,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以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榆阳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不当言论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新浪微博社交网络平台内新京报官方微博《四川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 失联人员遗体全部找到 应急管理部官网换黑白色哀悼》的微博评论区内发表“死得好”“哈哈哈哈哈,果然如我所料”等不当言论,侮辱四川凉山因救火牺牲的消防战士,引发网民的强烈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在扑火中牺牲的30名英雄烈士近亲属委托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侵权行为人张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对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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