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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疏忽汇错款,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表时间:2021-07-20

一时疏忽汇错款,不当得利应返还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汇错款案件,经案件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收回款项并撤诉。

高某因曾向陈某汇款而在手机银行APP中留存了陈某的银行卡号与户名信息。无巧不成书。2020年7月20日,高某欲向与陈某同名同姓且银行卡尾号相近的案外人汇款时,不慎将76500元款项汇给了陈某。高某发现款项汇错后,与陈某协商返款无果,遂于2021年3月4日以陈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长乐法院。

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承办法官遂于庭前通过电话与陈某取得联系。经过电话沟通,了解到陈某对收到高某转账的76500元没有异议,但因款项被花费殆尽,不愿还款。考虑到双方对转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陈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认知,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陈某沟通,向其释法说理答疑,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陈某明晰相关法律责任后,最终与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款项,高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民间说法。而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陈某明知涉案标的物是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在高某催要下仍不予以返还,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当得利,高某可依法要求陈某归还。而陈某作为得利人,在高某催讨后仍不还款,则可能转化为“恶意得利人”。根据《民法典》第987条规定,高某不仅可以要求陈某还款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诚实信用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市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时,请在核对收款账户信息无误后,进行转账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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