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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省法院固定每周五上午为执行局长信访接待日

发表时间:2024-11-22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正式固定每周五上午为执行局长信访接待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当地市委政法委统一要求,执行局长信访接待日为每周四上午)。

为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拓宽、畅通当事人诉求反映渠道,发现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进一步健全完善执行局长接待日制度,就接访时间、接访要求、信访办理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涉执信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江苏高院强调,各级法院要切实落实“接访即办”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台账、能办即办、及时立案、实时跟踪、“一案一报”等制度;要贯彻诉访分离原则,及时厘清信访诉求,依法导入法治化办理渠道;要秉持实质化解理念,着力推行执行信访实质化解措施,通过督促、和解、协调、释明、救助等工作,真正化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努力做到“事心双解”。

申请执行监督需要知晓的6个问题

1. 涉执申诉信访由人民法院什么部门负责办理?
申诉信访人认为执行行为错误或违法的,应该首先依法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经过法定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后仍不服的,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救济权利的,可以再申请执行监督。该类案件为审查类执行监督案件,由执行裁判部门(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
申诉信访人认为执行机构存在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该类案件为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局)负责办理。


2. 
申请审查类执行监督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一是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复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若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二是在法定期限内已经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但是该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三是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但未超过申请执行监督期限,可以向异议法院或复议法院申请监督。

3. 
申请审查类执行监督是否有期限要求?
申诉信访人认为执行行为错误或违法,已经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诉信访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相应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申请审查类执行监督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诉书(载明申诉请求及理由);
(2)申诉信访人的身份证明。申诉信访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申诉信访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申诉所指向的执行实施法律文书、执行审查文书复印件;
(5)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申诉信访人主张其在法定期限内已经依法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但是该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应提供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的证据。


5. 
申请督办类执行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书(载明申诉请求及理由);
(2)申诉信访人的身份证明。申诉信访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申诉信访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6)经过执行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的,应当提供执行监督案件法律文书复印件。
申诉信访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诉材料的,执行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信访人在十日内补齐。期限内未补齐,但申诉信访人提出合理理由请求延期补齐申诉材料的,待其补齐材料后再移交立案部门登记立案;申诉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补齐申诉材料的,不予立案。


6. 
对不属于执行机构或者执行裁判部门负责办理的涉执申诉信访,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反映执行违法问题,仅要求赔偿的,移送国家赔偿部门审查处理;
(2)反映消极执行问题,但是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的,移送国家赔偿部门审查处理;
(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等执行依据不服的,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不服的,移送立案部门审查处理;
(4)要求追究执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责任的,移送督察部门处理; 
(5)反映内容不详、联系方式不明,经核查确实无法查证的,登记备存;
(6)申诉信访人部分诉求不属于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范围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立案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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