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使用他人资金账户 逃避执行被判刑
发表时间:2023-12-22
为逃避执行,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资金,最终落得不仅要还钱,还面临坐牢。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8月、2022年6月,因借贷纠纷,被告人丁某先后被债权人肖某等人起诉,丁某尚有借款1.82万元和3.65万元未偿还。判决生效之后,被告人丁某仍未主动履行债务,肖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丁某一直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丁某为逃避执行,2022年至2023年间,丁某先后以许某、丁某文名义承包土地种植烟叶,并借用他们的银行卡使用,接收大量烟叶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2023年10月18日,该院以丁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同月25日立案受理。
2023年11月24日、12月12日,被告人丁某分别还清肖某剩余借款,同时归还另一名债权人部分借款,并与其达成还款协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案中,被告人丁某明知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为规避法院执行,竟然使用他人资金账户,将其售卖烟叶所得款转入他人账户名下,致使案件执行款一直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莫耍小聪明,玩小心思,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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