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如何审查?一文看懂
发表时间:2021-09-07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也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且电子数据证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审查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93条规定了审查真实性需要关注的因素,简要概括为:
(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
(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例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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