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行离岗后仍享有工资结算权吗
发表时间:2024-07-01
如果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那么该行为将导致他们失去获得工资结算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由于员工个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给雇主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雇主有权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以抵偿此项损失,但所扣除之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薪资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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