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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加入第三人债务承担

发表时间:2021-08-20

债务人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第三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加入债务承担,在自愿的范围内对债务偿还承担连带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偿还债务,那么分公司能不能加入第三人债务承担?
 
一、分公司能否加入第三人债务承担
 
分公司是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经公司的同意,分公司不能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的,需要公司的同意。公司同意后可以加入债务。

来源:华律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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