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发表时间:2021-03-11
基本理论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1)按所运货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更为复杂,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如果采用单一运输工具,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采用水运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采用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对于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情况,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管辖。
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赔偿额的确定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