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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如何适用?

发表时间:2021-03-10

     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虽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出现好转,但因疫情期间导致的合同纠纷却还没能完全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出现纠纷逐渐上涨趋势,“不可抗力”无疑成为疫情期间合同双方的关注焦点,那么当下的“新冠疫情”是否能构成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呢?双方应如何理解并争取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毫无疑问的本次疫情事发突然,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针对性的疫苗和药物,且已治愈的病患更多是依靠自身免疫力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而恢复,仍有复发的可能性,目前尚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如合同双方所在地是否都发生了疫情、疫情强度是否相当,是否疫情已经影响了采购、生产、销售、运输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等。
   综上,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成为企业甚至个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特别是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告知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告知,在告知的过程中,可一并提出适当的诉求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便降低双方的损失。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发送通知内容应明确:(1)新冠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2)疫情防控已影响合同正常履行;(3)发送方的主张(协商履行、部分/全部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等);(4)后附遭遇不可抗力事实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实践,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为此,需要收集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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