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中告知警示义务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发表时间:2022-02-14
春节假日,笔者一位爱琢磨事的朋友和笔者探讨了这样一件事:这位朋友春节到一位亲戚家去拜年,期间,为了避免影响到别人,他一人躲在亲戚家的卫生间里去抽烟。在卫生间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抽烟时,闻到一股汽油的味道。他环顾卫生间,就看到在卫生间的一个角落有一个塑料大桶,上面盖着报纸;掀开报纸,看见了里面装了一大桶汽油,约有五六十斤。这位朋友顿时吓出一身冷汗,心想如果不慎引燃了汽油,该多么危险啊!问及亲戚得知,因为其亲戚在春节前两日抢到了优惠的汽油,如果不在除夕这一天加油的话,优惠即过期了。但是自家的车在抢到优惠汽油的当天已经加满了油,为了得到优惠只好放到桶里暂存,以待汽车油箱里可以装下时才放到油箱里。这问朋友问我,如果他没有闻到汽油味道,因抽烟不慎引燃汽油造成了损失,他和存放汽油的亲戚该由谁承担责任?如果两个人均应当承担责任的话?该有谁承担的责任更大些?这位朋友不愧是一个爱琢磨事的朋友,其实他提出了一个侵权纠纷警示说明义务的有无以及该如何尽到警示说明义务以及警示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通常认为,警示说明义务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为保障其场所和前来参与活动的人员的安全而应尽的一种义务。例如,宾馆刚刚擦拭的楼梯比较湿滑,告知客人地面湿滑,注意脚下安全;商场明亮的全玻璃大门很容易使人认为没有门,对眼神不好的人更是如此,则应当在大门上贴上明显的标志告知这是玻璃大门,防止碰撞等。其实,不仅仅是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即使自己的家中,来了客人和陌生人,由于对主人家的设施设备以及存放的物品等不熟悉容易产生危险的,其豢养的宠物有某种特性,容易伤害他人的,也应到告知或者警示说明。例如,前面提到的朋友的亲戚存放在卫生间的汽油,就应当告知到家中来的人注意;如果其豢养的宠物见了穿某种颜色如红色衣服的人就狂吠或者狂咬,则应当提醒和告知来到家中的人不能露出红色衣服等。如果告知警示了,行为人仍然违反告知内容实施行为并造成自己损害或者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至少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像存放汽油这样的危险物品的人尽管告知了,存放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如果不属于危险品,告知义务履行后,造成损害后也就只能由行为人承担了。无论是自己的家中,还是法律规定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其告知警示义务在什么具体情况下应当告知,如何告知,是很难把握一个很确定的标准的,但总还是可以把握一个大概的界限的,这就是“理性人”的标准或者说诚实信用原则。即前来参与活动的人不知情或者不完全知情且会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告知警示后有助于人们注意安全和避免危险的,等等。具体说来,还是可以划定大致这样一个界限的:一是危险性大的时空内警示说明义务更为严格一些。例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3条规定的“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与第1258条所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前者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比后者“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这样具体的时空内,就要危险一些,因而,法律规定的前者的“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比后者“设置明显标志”,其警示说明义务,前者则更重一些。二是面向全体人群的开放场合,应当以注意力最低的人群为准,这可谓是就低不就高原则。在许多公共场所是向包括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在内的所有人开放的,对成年人来说可能是无需告知、警示也不会与我们危险性的,但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来说则存在一定危险,则需要告知警示,尽管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人数极少,但仍然应当以他们的认识为准。当然,对特定人群开放的则要按特定人群的“理性人”的标准,例如,儿童乐园,老年活动中心等。三是要充分估计到最危险的状况。有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等的危险程度是不确定的、变化的,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但也有发生特殊情况的可能。例如,一些商家搞促销经营,为了人气场面,规定某种商品在一定区域和一定的时间段以很优惠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很可能为了争抢而发生踩踏事故,则一定要做好告知警示,还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证可以做到应对突如其来的变故。
告知警示不足或者告知警示过当都是不合适的。应当告知警示而没有告知警示的,则谓告知警示不足;反之,不需要告知的也告知警示了,则谓告知警示过当。前者如,现在有不少的经营场所采用的是大扇透明且特别明亮的玻璃门,眼神不好或者不注意的人会认为什么都没有,时常会发生头部撞上玻璃门的情况,笔者自己就曾遇到过此类情况,也在一些公共场所就看到此类情况,只是幸好没有发生大的危害。告知警示过当的,甚至会被认为是愚蠢和笑谈。例如,笔者曾看到过一则收集的《最愚蠢的警告标语》一则短文(参见《读者》2007年第17期第55页),其中提到一则折叠婴儿车上的告知警示是:“折叠前请取出孩子。”一款洗碗机上的告知警示标语是:“请勿让孩子在洗碗机中玩耍。”这样的告知警示除了被认为愚蠢或者逗人一笑之外,是别无助益的。笔者看到的并认为告知警示过当是乘坐铁路南昌局的高铁(往返于福建与上海区间),其向乘客提供的纸水杯在其杯身上除标注“取水时勿超过七分满”并且还在杯身上距离上部约2.5厘米处有一圈的红的虚线,以告知不得超过此线之意吧。但在还有的铁路南昌局的高铁上(也是往返于福建与上海区间)的纸水杯的告知语则为“取水时勿超过八分满”,但没有划红的虚线。还有记得在此前乘坐过的普通旅客列车上的厕所内有“不准跳下!”的告知警示。
其实,在笔者看来,像盛开水的纸水杯打多少水的问题是无需告知的,因为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啊,六七岁的孩子也都是知道的。问题是,你告知了七分满,又告知八分满,如果我因为看见了八分满的告知,打了八分满的水后却被烫伤了,后来又看见告知打七分满的水的告知,如果七分是对的,打八分满水的告知就该认为是告知错了,是不是可以认定告知不当呢?普通旅客列车上的厕所里,许多还写有“不准跳下!”警示语,等等。这都可以认为是告知过当。你厕所里写了不准跳下,车厢里为什么不写呢?笔者认为如此告知是为自己徒增麻烦。还是不告知的好。告知警示同任何事物一样,也是过犹不及!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 律所主任 / 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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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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