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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

发表时间:2022-01-20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只有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在法定再审期限内申请再审的,法院才能依法决定再审,故有必要了解哪些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笔者总结了5类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问题,现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沿黄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

二、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级别管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

三、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李某能、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9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费包括保全申请费;前述案件中的保全费用是指保全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鉴定费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五、审理期限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审限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审理期限虽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经审批。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嘉伯文化公司此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依据(最高院公报案例2019年10期)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之裁判摘要,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706号】中观点与前述公报案例一致。

最高院公报案例2019年10期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7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金厦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以上几种情形虽然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归纳的,但其他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可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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