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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细节知识!(一)

发表时间:2021-12-24

1.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命名的法律。

 
2. 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民法典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 《民法典》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而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 《民法典》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直接通篇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以前法律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民法典》第1019不再有这个要求
 
6.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普遍采用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在《民法典》第1088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7. 《民法典》不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8. 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以前《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而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9. 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10. 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以前《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现在中很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现在《民法典》第405条增加多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这种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
 
11. 关于遗失物招领,以前法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现在《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
 
12. 以前法律直接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现在《民法典》第401条、第428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
 
13. 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现在《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4.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往的规定是生效,现在变成了成立,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承诺了则没有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5.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以往的规定是生效,现在变成了成立,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6.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了,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7. 以前法律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民法典》第1226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了,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8. 以前的《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现在的《民法典》第10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9. 《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前用的表述是精神病人,《民法典》改成了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 因为现在的小孩越来越聪明和早熟了,《民法典》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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