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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发表时间:2021-08-25

1中央层面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2各省市对于政策的贯彻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83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2)山东之青岛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14

(三)深化保全和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保全和执行程序的衔接,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先行先试。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重大案件,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重大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与法院先行会商后,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3)天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19

 

2.规范保全。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及时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在审理中的,视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仲裁。

4)贵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指导意见黔人社发〔201821

六、关于保全和执行程序衔接

因情况紧急,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仲裁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证据保全措施的,应由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仲裁案件受理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遵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及时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5)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815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接收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仲裁委员会。 

6)江苏

三、依法规范裁审程序衔接。要依法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且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等材料,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仲裁委员会。

7)北京

北京高院、北京人社局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京人社仲发〔2018118

(二)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可应劳动者的申请,向人民法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和处理,并将结果通知仲裁委员会。

3各地各地劳动仲裁阶段保全检索

(1)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503财保18号

申请人刘忠于2020年6月4日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7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可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故申请人刘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7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408元,由申请人刘忠负担。

(2)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6财保1号

申请人陈春风、郭香凤、陈涛、吕永全、顾美凤等48名劳动者于2021年1月4日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富达化纤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长川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1.83万元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2021年1月5日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建议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春风、郭香凤、陈涛、吕永全、顾美凤等48名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富达化纤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8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在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查封。

(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922财保2号

申请人唐莹于2020年4月22日向石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泉九龙医院在石泉县医保局的资金款项7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唐莹以75000元现金提供担保。2020年4月22日,石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致函本院并将石劳人仲案字(2019)3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莹与石泉九龙医院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经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已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规范保全程序衔接规定“仲裁委员会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现申请人向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为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石泉九龙医院在石泉县医保局的资金款项75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申请人应在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唐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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