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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设计 促进庭审质效稳步提升

发表时间:2021-05-17

庭前会议作为一种审前准备程序,承担着证据交换,明确和固定争点,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等功能。高效运用庭前会议,在促进庭审高效集中,提升审判团队效能以及锤炼法官助理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庭前会议常态化、精细化运行,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该院2020年以来民事庭前会议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考察。

  一、基本情况

  自2020年制定出台《庭前会议规程》并大力推行落实以来,该院累计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数为807件,平均每件案件开庭次数由1.35次降为1.05次,案件需要二次开庭的比例下降85.71%。具体情况如下:

  1.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类型集中。该院以案件类型为导向,设立识别机制,对于证据数量较多、案件事实查明困难、疑难复杂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在案件类型上,以保险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为主。

  2.以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为原则。除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外,均由法官助理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主持庭前会议,以锤炼法官助理的司法能力,夯实法官后备力量基础。通过发挥法官助理增能减负的作用,理顺团队内部分工,大幅提升审判团队运行效能。但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问题、发现事实争点等功能效果不佳,主体内容多局限于明确诉请、证据交换等事项。

  3.庭前会议适用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相较于该院受理案件的基数和类型构成情况,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率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大量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并未召开庭前会议,尤其是部分当事人住所地在外地的案件,适用率明显偏低。

  4.庭前会议与其他审前程序、庭审程序衔接不畅。机制运行初期,对于如何有效处理庭前会议与管辖异议、评估鉴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等程序事务的衔接关系,存在较多争议和障碍。庭前会议笔录内容如何融入庭审过程,以及如何优化庭审结构与效率,促进庭审实质化,均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原因分析

  1.缺席审判情形制约适用率。金融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缺席率较高,多数案件需要适用公告程序送达。在部分当事人缺席情形下,无法有效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即便能够召开,也因无法进行证据交换、事实调查等而不能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预设功能。

  2.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参与意愿不高。很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尚未充分认识庭前会议机制在促进庭审实质化等方面的重要功能,甚至对庭前会议的程序效力存在质疑。也有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时间成本和出席费用等问题的顾虑,又因客观条件限制、操作困难等原因无法使用线上庭前会议模式,因此也不愿配合参与召开庭前会议。

  3.法官助理的审判经验与能力尚需提升。多数年轻法官助理的司法经验相对较少,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把控能力不足,在主持庭前会议时有时不能准确发现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单一化的庭前会议主持和运行模式也不利于审判团队内部的良性互动和配合机制的形成。

  4.庭前会议的规范性与效力性依据不足。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仅对庭前会议的定位及其基本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庭前会议的规范程序、效力衔接等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所掌握的标准和做法并不统一,甚至存在冲突之处,可能会影响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推广适用。

  三、对策建议

  1.制定出台规范庭前会议运行的统一规范。可以司法解释或司法业务文件等形式,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和基本效力,进一步细化庭前会议的运行程序、内容构成以及与其他审前程序的衔接机制,以统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实践中的做法,提升庭前会议的规范性。

  2.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机制的适用条件。根据案件适用程序、法律关系及程序复杂性等要素,明确适用庭前会议机制的案件范围,如普通程序案件、被确定为繁案的案件等原则上均应召开庭前会议。同时,尽管庭前会议当前主要由法官依职权决定是否适用,但也应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如当事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在不影响审理效率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尊重。

  3.建立以繁简分流为基准的庭前会议运行机制。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的主持运行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由庭审法官主持;二是由法官助理主持;三是由法官主持,法官助理参加。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及无争议的实体问题,故可在繁简分流改革的基础上,将案情争议相对较小的简案庭前会议交由法官助理主持,疑难的繁案则由法官主持。同理,庭前会议的固定模块与流程也可以繁简分流为基准予以确定,简案的庭前会议可相应予以简化和精炼。

  4.探索建立和推行在线庭前会议机制。以智慧法院建设和在线诉讼模式的快速发展为契机,探索推行电脑端、移动手机端等在线庭前会议,完善具体运行规则和程序机制,并对当事人及时给予技术操作方面指导,以进一步减少当事人因诉讼消耗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从而提高庭前会议的适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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