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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网约车出行法治“盲点”

发表时间:2021-04-09

导读

  随着网约车的盛行,快车和顺风车导致的问题频发。如何将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交通运输新业态与传统道路运输经营区分开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网约顺风车行政案件再审后,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支持了私家车的合乘行为。本案明晰了顺风车合乘的法律“盲点”,对促进新型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行动。

  顺风车车主载客被罚

  曾某波系某网约车平台签约的顺风车车主,2017年5月17日,曾某波通过该平台接到搭载顺风车的订单,出发地为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目的地为长沙火车站。上午11时许,曾某波驾车行驶至长沙市某区某路段时,被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某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拦截和扣押,并向曾某波出具了《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其后,曾某波向某区交通运输局申请举行听证,某区交通运输局于6月8日下午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曾某波参加了该听证会。6月20日,某区交通运输局以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分局)的名义,向曾某波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某波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以某区分局适用《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对曾某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为由,于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决定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作。

  10月31日,某区交通运输局再次向曾某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法。11月7日,某区交通运输局重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万元。

  曾某波仍不服,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处罚决定。曾某波认为,某区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某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违法,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

  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文件规定某区交通运输局加挂“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的牌子,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查处长沙市某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非法运营行为。

  某网约车平台对顺风车车主收取5%至10%的信息服务费,对乘客则不收费。行程的运费依照该平台推荐价格,由乘客向该平台缴纳费用,如没有投诉等行为,该平台在收取乘客的费用后扣除车主应缴纳的信息服务费,将其他费用打入顺风车车主的账上。

  曾某波在平台注册为顺风车司机期间,截至2018年2月26日,共计从平台接单22次,获得收入1814.2元。其中,属于益阳市内运行路线的有4次,获得收入122.7元,属于跨区域运行路线的有18次,获得收入1691.5元。

  2018年7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曾某波撤销某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我只是在长沙市工作,回益阳老家捎带合乘人,不存在专门去接单的行为。”曾某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顺风车车主曾某波案涉及行程,系从益阳市到长沙市的长途客运行程,某网约车平台发布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系违法行为,曾某波从该平台接受跨区域合乘行程的行为也是不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的定义特征,属于违法行为。

  某区交通运输局认定的曾某波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在履行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曾某波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等法律程序后,综合考虑曾某波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某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也符合法律规定。同年11月21日,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某波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支持私家车合乘行为

  “本案司法审查的重点为某区交通运输局和某区政府作出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湖南高院承办法官李清平说道。

  案件审理要从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性质的认定,处罚对象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

  合法,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曾某波的涉案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此行为是否为顺风车合乘?

  按《规定》,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费用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涉案行程系曾某波从某网约车平台接到的顺风车订单业务,该平台根据其出行分摊费用计算规则,推荐该行程价格为240.4元。某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曾某波登记的车型、排量计算出曾某波涉案行程盈利161.7元,仅简单地以该车型油耗及合乘人合乘里程作为依据,此计算方法忽略了滴滴平台服务费、车龄、绕路及拥堵产生的油耗及实际产生的能耗等各项客观因素。

  《规定》虽有“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的内容,但不能倒推得出若合乘出行范围跨省市、跨区域就不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结论。从出行时间和路线看,曾某波是往返于回家和上班地点之间搭乘与其路线基本一致的乘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应与传统道路运输经营区分开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明确责任主体。处罚时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予处罚,如此方可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型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湖南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曾某波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并非非法营运行为,其行为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体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相关合乘规定的后果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且某区交通运输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遂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某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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