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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这“两个”单位可以决定“逮捕人”!(三)

发表时间:2021-04-07

逮捕的执行程序

 

 

 

1.接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24小时内做:

(1)送看守所(虽然发生于24小时内,但要求立即送看守所);

(2)讯问;

(3)通知家属(只有一种情况不用通知:无法通知的除外 )。

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住所。

 

3.决定逮捕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

(1)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然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认为没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可以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3)法院在自诉或者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对未采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决定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检察院。

 

4.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的是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被逮捕以后,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的时间比较长,嫌疑人可能受到伤害,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不定期去看一看有没有被接着关下去的必要。

启动方式:

(1)依职权;

(2)依申请(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3)依建议(看守所提建议)。

 

负责部门:捕诉部门。

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应当“建议”公安或法院释放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5.审查之后应当建议释放变更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关他的时间快超过判他的时间了。)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6.跟踪监督

如果给公安局或法院提了释放变更的建议,通知公安或法院放人,公安局和法院必须在10天内放人,公安或法院10天内要给检察院回应,回复到底放没放人,这是需要跟踪监督的,如果超过10天没回复,提纠正违法意见。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抓人需要检察院批准,放人不需要检察院批准。

 

7.变更逮捕措施(已经逮捕了,从逮捕变成非逮捕,重点!):

(1)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拘留、逮捕),应当立即释放;

(2)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3)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上面三种情况“无罪,免责,免罚”,必须放人!)

(下面这几种情况是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这三个不关人),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超期羁押),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6)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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