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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1-04-02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而且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陈述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必备要件,也是行政处罚程序环节之一,使公民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的根本保障制度,更能体现依法行政要旨,也是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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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履行告知和处罚程序

 

 

行政机关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主要目的是体现在向受送达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如何正确告知,法条未做具体说明,行政处罚法只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和说明,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都是通过给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履行告知义务,但因为法律法规对于告知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达时间,告知内容、告知书设定等上做法迥异,没有一个完整的版本可以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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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写明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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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时效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时间应当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给当事人下达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这种做法个人较为赞同,另外一种是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天就送达给当事人。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的作出时间,但这种做法无形中实际剥夺了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违背事先告知书原意,虽然当事人也许不陈述、不申辩,当事人自己放弃权利可以,但作为执法机关不能在形式上实际剥夺其权利,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公平公正产生质疑,个人认为第二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正确告知程序应为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时间与行政处罚的时间应有间隔,一般是3日内,含三日,三日应该从下发文书的次日计算,留给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时间行使申辩权,而不只流于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主要是记载行政处罚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还有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期限。在实践操作中,执法机关制作的事先告知书形式林林种种,有的应有尽有,有点寥寥数语,而且有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书上的决定上的内容不一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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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的合法性

 

 

那究竟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书上的决定上的内容一致还是不一致呢,换句话说即为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还能不能变更。

事先行政处罚告知书作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目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固有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自我辩护权。因此个人认为处罚事先告知书一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内容应与其一致,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变更,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履行一个变更告知程序,重新告知即可。

在执法实践中,造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书上的决定上的内容不一致的况且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相对人违法行为从新审定,作了减轻处罚,二是告知后相对人陈述申辩后行政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需要重新调查取证,致使违法事实有了扩大和变化,改变了原来所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是没有从新取证,处罚依据也没有变化,办案人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多对违法事实性质认定有所改变,导致处罚加重。四是重新调查后发现证据支撑不够,疑罪从无,撤销处罚或免于处罚。(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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