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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发表时间:2021-04-02

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界定。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
 
(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
 
(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无行贿行为
 
(二)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
 
       民法中有“表见代理”这一现象。刑事犯罪的认定,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涉案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究竟是单位中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还是能够代表单位整体的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问题。对于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可以通过证明犯罪并非是单位意志支配,而是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实现单位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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