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证据问题的19个实务解答(3)
发表时间:2021-08-24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证据问题的19个实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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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
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借新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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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或者数据基础; -
是否运用了合理、可靠的市场调查和经济分析方法; -
是否考虑了可能改变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结果的相关事实; -
专家是否尽到了专业人员所应具有的谨慎和勤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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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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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如在上例中,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 -
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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