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证据问题的19个实务解答(1)
发表时间:2021-08-24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证据问题的19个实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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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 -
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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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家辅助人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申请。 -
第二,专家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其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单一地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对质等活动也是围绕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的意见展开的,其功能和目的只是辅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并不具有法官的“专业助手”的功能。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审理时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其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而专家证人的功能则是双重的,在诉讼中,其既要在事实发现上为法庭提供帮助,也要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辅助法庭事实发现的功能是最主要和优先的功能。 -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动限于专门性问题相关范围,专门性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专家辅助人不能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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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 -
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
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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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 -
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因为上述环节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决定性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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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 -
(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 -
(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 -
(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正,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 -
(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 -
(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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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 -
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 -
其三,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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