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中争议焦点为应否对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
发表时间:2021-08-09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中争议焦点为应否对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非财产案件”的标准计收诉讼费
【裁判要旨】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保全裁定的执行性质上属于控制性执行行为,不涉及财产权属和处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应否对案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处分,故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财产案件标准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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