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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购物引发诉讼纠纷的管辖法院浅析

发表时间:2022-11-24

作者:王逊非 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通过各类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后,如出现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等问题,在选择起诉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01

诉讼请求决定案件案由、案由决定管辖法院


消费者在起诉时应当明确其诉讼请求,而诉讼请求将决定案件的案由。


(一)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案件案由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还是“产品责任纠纷”,不同的案由将决定不同的管辖法院。


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消费者在起诉时选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则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进行起诉;但如果消费者选择产品责任纠纷作为案由,则应当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后出现的纠纷,就一定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吗?


笔者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后出现的纠纷,其案由需要根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实质来确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看法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例如:


1.消费者的基础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为:因被告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双方约定或被告在平台页面中的展示承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交付符合双方约定以及被告承诺的商品。


在上述诉讼请求下,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实质在于被告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当时确认的各项要件(如:产品型号、规格、颜色、数量等),该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实质上即为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卖方承诺)的争议纠纷,由此提起的交付产品之诉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2.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为:因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涉案货款的10倍X元。


在上述诉讼请求下,笔者认为:消费者向经营者请求赔偿,虽然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建立买卖合同,但原告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赔偿责任,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


02

被告的选择影响诉讼请求、案由及管辖法院


在某些时候,消费者可能选择单独起诉商品经营者,也可能同时起诉商品经营者和网络平台。那么在消费者选择同时起诉商品经营者和网络平台时,其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注册网络平台账号时,会与网络平台签署注册协议等各类协议,这些协议中通常会有类似约定,即:如消费者起诉网络平台,应当选择网络平台所在地法院。那么,在该种情况下,消费者同时起诉商品经营者和网络平台,是否必须依照注册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网络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呢?笔者认为:按照前文的思路——诉讼请求决定案件案由、案由决定管辖法院,消费者以商品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商品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网络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对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等原因,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项X元,并按购物款的X倍X元赔偿原告;2、被告网络平台与被告商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前述诉讼请求下,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侵权纠纷(注: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是网络平台未进到合理审慎的监管义务,两项诉讼请求都不属于单纯的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纠纷。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笔者认为:在前述情况下,消费者起诉商品经营者和网络平台,不应当按照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在因网络购物引发诉讼纠纷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争议的实质内容属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而确定案件案由,再行确定管辖法院,而并非单纯一律按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和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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