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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摸螺蛳被抽水管吸入 泵站关联方合理担责

发表时间:2021-03-17

物质匮乏的年代鲜见荤腥,螺蛳却能满足口腹之欲。螺蛳是从那年代过来人的饮食情结,现今农村里下河摸螺蛳的大有人在,孰不知,这一行为极具生命安全隐患。两年多前,一名农村人下河摸螺蛳,不幸被灌溉车口吸水管卷入致使身亡。死者家属将水利局和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3月12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落下帷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河摸螺蛳命丧车口

  2018年9月初某日下午,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某街道村民在一处车口处摸螺蛳不慎被吸进抽水管并卡在管中。热心群众见此情形后,想办法施救无果。派出所接警情后随即联系专业打捞队,下水打捞死者上岸,死者出水时下肢已丧失,其腰部及以下躯体被电动机螺旋桨打碎。同月11日,卫生所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卡在抽水管中死亡。

  事发当日灌溉车口上午始开机抽水,抽水管的进水口处无任何遮挡物,事发时机器仍然在作业中,泵房门关闭,无人看管。事发后,合作社将进水口处用铁丝网设置栏网加以固定。经测量,水泵抽水管直径为十英寸(25厘米多)。

  2012年,案涉泵站作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由该县水利工程建设处建设,通过验收后移交镇政府。2014年10月17日,该县印发《农村灌溉车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农村灌溉车口产权归集体所有,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所收水费计入村营收入,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灌溉车口经营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

  法庭上交锋责归何方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水利局和合作社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因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130万余元。诉状中,原告方提出,其亲属当时在河道附近摸螺蛳,被正在运行中的水泵吸入,继而被螺旋桨打伤致亡。

  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一份2017年农村车口灌溉改造管理方案,证明水利局于2017年对案涉泵站进行维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维修后仍未在水泵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栏网,故水利局应作为维护者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水利局认为,水利工程建造后经验收方能交付使用。原告提供的改造名录中并未纳入案涉车口,因制定名录前需复检车口,确需维修改造的才能纳入名录。这点验证了案涉车口不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泵管在水面下方不属于人群活动或聚集区域,不必广泛警示。“不接近水站”是农村老少皆知的常识,当事者本人应负有注意和避让义务。

  被告合作社辩称,泵站建成后交由镇政府负责的,镇政府直接公示泵站管理员名单,亦证明泵站的管理方系镇政府而非合作社。

  当事者耳聋拷问判决

  庭审现场,原告方提供的一名90多岁的证人透露了一个细节,当事者下水的河塘已被人承包养鱼,平时是不允许其他人下水摸鱼,这点周边群众也是知晓的。当事者端着铁皮面桶下水时,证人在岸边提醒他,不要往深塘方向走,但当事者听力不好,或许没有听到、或许置之不理,仍然自顾自地扶着面桶下了水,随着人沉下河,再也没有浮上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者老王、水利局、合作社均具有过错。老王长期生活在农村,应当明知水泵在工作时将会产生一定吸力,对水泵不能接近应具备农村居民的基本常识。其不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水利局作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负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养护职责。根据该县政府规定,灌溉车口所有权归合作社所有,合作社系车口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对车口有效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故法院酌定死者家属的损失由水利局、合作社分别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死者自担。

  一审后,被告水利局、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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