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已付房子却被查封 诉请退还双倍定金获支持
发表时间:2021-09-09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交了定金和购房首付款,但迟迟未收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实在令人烦心。今年7月,购房者陶某向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首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
2021年1月11日,陶某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总价60.8万元购买该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陶某于当日支付了2万元,2021年2月15日支付了首付款28.7万元(含办证费),被告在收到首付款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了首付款、定金、办证费三张收据。之后陶某一直催促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拖延。直到今年7月,陶某才知晓其认购的房屋去年10月就被查封了。陶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故意隐瞒原告认购房屋已被抵押及被查封的事实,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不履行与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已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受定金后,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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