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男子数罪并罚被判刑十年
发表时间:2021-08-30
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犯新罪,最后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分别成立修水县溪口镇某农牧场、江西省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农牧场及公司未实际经营。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周某虚构农牧场、公司开发森林特色小镇度假村项目、投资生猪、黑山羊养殖、购买农机等事实,并伪造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等材料,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叶某、熊某等人财物24万余元,合同诈骗叶某12万元,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周某个人及家庭各项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2017年6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2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2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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