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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车祸后弃车离开现场 保险公司不担责

发表时间:2021-08-26

杨某在车祸后弃车离开现场,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用。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

  杨某就其所有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18年1月,杨某驾车时疏于观察、速度较快造成撞车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事发后,杨某却没有留在事故发生处,而是弃车离开了现场。

  庭审中,杨某解释道:“我感觉受了伤需要就诊,所以电话联系了父亲过来处理事故,步行回家让母亲送我去医院。”

  保险公司派员定损后,与杨某就赔付数额发生争议。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用136500元。

  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杨某的驾驶状态无法确认,可能存在酒驾、毒驾,且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即离开现场,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相关投保单与保险条款,其中免责条款载明: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以及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查明,杨某在投保单处明确签字确认,并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字样。

  离开现场无必要性及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7日00时20分,杨某驾车行驶时与案外车辆相撞,后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3:07分左右至急诊外科就诊,检查报告结论为“颅内未见明显血肿”。当日上午十时左右,杨某至交警大队处进行血液抽样。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也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中,杨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虽然其称采取了合理的措施(由其父到现场处理)后才离开,但杨某在事故发生后三小时才就医急诊,十小时后才到公安机关抽血取样,且医院检查结论为“颅内未见明显血肿”,据此,杨某离开现场的行为既非合理、又非必要,属于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之情形,进而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另外,杨某离开现场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状态等涉及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关键事实无法确认,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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