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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后却碰上培训机构易主 法院判退还学费

发表时间:2021-08-05

随着暑期的来临,各路商家纷纷推出暑期“预付款消费”优惠促销活动,先储值后消费的培训课,却常常暗藏着“雷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判处培训机构退还所缴学费。

  林女士的儿子对机器人非常感兴趣,并且一直在一家儿童机器人培训机构上课。暑期来临,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建议林女士利用机构暑期促销“囤课”,可以节省不少费用。林女士听后十分动心,于是交纳了三年共120课时的学费16800元。交费后不久,林女士因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提出退费,但培训机构以校区转让为由拒绝了林女士的要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91课时费用12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

  庭审中,培训机构称,林女士与培训机构在合同中约定,林女士如在协议到期日前解约,须经培训机构的书面同意,已上过总课时三分之一以内课程的,可退还已付费用的一半。经过核算,林女士已经带孩子上课29次,剩余91课时,同意退还一半费用8400元。但因已将校区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应由该第三方公司进行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培训机构明确表示已将校区转让第三方,不再提供培训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其与林女士之间的培训合同已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林女士尚余91课时未上,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课时费。

  诉讼中,林女士主动提出按照90课时退还课时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培训机构主张其与第三方公司已签署转让协议的抗辩,法院认为,该转让协议属于其与第三方公司内部约定,仅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外约束他人,因此,对培训机构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林女士主张的1000元违约金,由于林女士没有提交产生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培训机构退还林女士教育培训费用12600元。

  法官说法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林女士与培训机构之间成立合法的合同关系,因培训机构明确表示校区转让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林女士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课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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