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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网约车,发生事故时保险赔不赔?

发表时间:2021-08-03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将私家车用于经营滴滴顺风车,却未告知保险公司,后因交通事故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遭保险公司拒绝。法院认为,将私家车用途改为网约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吴某丈夫雷某使用该投保车辆经营滴滴顺风车。一天,雷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右侧车道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对方车辆乘车人两人受伤,同时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乘车人分别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生效判决书确定由雷某、吴某连带赔偿二人共计5万余元。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改变车辆用途未对其进行通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吴某认为,保险公司以前述理由拒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吴某为其自有的车辆向人保财险申请投保,人保财险按其投保申请的内容向其出具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双方建立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其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吴某提交的保险单均载明了特别约定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投保单和保险单均是由人保财险提供的格式文书,但投保单在投保人声明处用黑体字特别注明,其已清楚免责条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单独签署的投保人声明中,也再次明确其已清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吴某在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上签名时,能够清晰见到该内容,足以引起吴某注意,应视为人保财险已尽到了提示义务。

  本案中,吴某将私家车用途改为网约车时,并无证据表明告知了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而这样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并未被保险公司所获知,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故吴某请求人保财险承担保险责任支付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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