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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出轨 女方起诉追讨精神赔偿

发表时间:2021-08-02

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出轨 女方起诉追讨精神赔偿

法院:无过错方离婚后仍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女方能否追讨精神赔偿呢?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出轨精神赔偿追讨案。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之后,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与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以刘某无过错为由,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7万元,该款已实际履行。

离婚后不久,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且生育一子,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陆某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经查实,陆某于2019年2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并于2020年2月致他人怀孕。陆某还因此事被有关部门诫勉谈话。

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愤而将其诉至武平法院,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

离婚后主张赔偿并无不妥

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陆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该义务,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依法应予赔偿。

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才知悉陆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的情况,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根据陆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结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陆某以刘某无过错为由,已经对刘某作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的情况,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酌定由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诉讼期间,刘某以陆某已在答辩状中向其进行了赔礼道歉为由,放弃要求陆某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离婚后也有权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一目的。

对婚姻不忠诚,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该案中,陆某在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且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此举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严重伤害了刘某的个人感情,亦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刘某作为无过错方,即便已经离婚了,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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