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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红色法科之回顾与精神传承

发表时间:2021-05-21

探索红色法科之回顾与精神传承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其中也包含着培养政法人才和开展法学教育方面的内容,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中央苏区的司法干部培训。1931年11月在江西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制定了政纲、宪法、劳动法、土地法、红军问题、经济政策、少数民族问题等一批决议和法令,建立起相应的司法体系,包括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部和最高法院及地方相应机构,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人员约有两千多人,干部培训成为一项迫切任务。1932年1月,何叔衡开办首期干部培训班。经毛泽东同志推荐,临时中央政府司法部副部长梁柏台(1934年2月任司法部部长)担任指导。梁柏台制订教学计划,先后举办了苏区检察干部、最高法庭和裁判部干部训练班,亲自讲授怎样认定刑事犯、政治犯、军事犯,农村怎样开展司法工作,怎样办案等业务知识。1933年8月,临时中央政府创办苏维埃大学,毛泽东同志任校长。学校设司法班,采取“活的指导”方式,即组织上级机关干部下基层工作,面对面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把瑞金的法庭打造成可供实习的模范法庭。1932年3月,梁柏台在《红色中华》开辟“苏维埃法庭”专栏,还创办了《苏维埃司法》小报,刊登有关法规、法令、司法判决、典型案例、动态消息等。梁柏台是中央苏区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开创者。苏区司法训练工作为后来的政法干部教育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教育。延安时期党在政权组织和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发展。为大量培养抗战和边区建设人才,中共中央在延安等地创办了一批学校和研究机构。这些机构都有政治教育的性质。其中1940年7月成立的行政学院,设普科和专修科,专修科学制一年,分行政系、财经系、法律系。当时的系实际就是班,系主任即班主任,由边区政府各厅厅长兼任。学院以“学的即用的”为教育原则,强调学习科目与政府工作和社会现实的沟通,学习程序由具体到理论,使学院成为行政工作的研究机关。行政学院开设法律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创办红色政法教育机构的开始。1943年,学院将原班正式扩建为系,设行政、司法、教育、财经四系。何思敬任司法系主任。1944年4月,行政学院与延安大学合并,成为延大所属的一个学院。


  1941年创办的延安大学设法学院,这是历史上的第一个红色法学教育机构。延大法学院设本科,学制2至3年,并因形势变化以修完规定科目为准。何思敬任法学院院长。设中国政治、中国经济、根据地情况及政策、敌伪研究、中国通史、国际问题、三民主义等公共课,学习氛围浓厚,成立了边区“新法学会”学术组织。行政学院并入后,院长由延大副校长王子宜兼任,雷经天兼任司法系主任,设边区建设、中国革命史、革命人生观、时事教育等共同课,边区法令、判例研究、司法业务、民间调解、法学概论、现行法律研究等专修课。教材多为教师编写的讲授提纲,学生边听边记录,很少能拿到教材。尽管条件艰苦,司法系还是编出了《马恩列斯法律语录》《比较宪法》《司法业务研究讲义》《边区法令提纲》《监狱材料》《判例研究提纲》等教材。学习方式为听讲、阅读、漫谈、谈论和实习。教师学员均需参加经常性劳动,学习占80%,生产劳动20%;校内学习60%,校外实习40%。1945年10月,延大行政学院等部分人员东迁后留在了华北联合大学。华北联大是1939年7月抽调陕北公学组建东迁的,曾于1940年设社会科学部,并下设法政系,本科4至6年。1941年又改设华北联大法政学院。


  三、解放区的政法干部教育。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急需大量接管政权的干部。全国各大区,通过创办或合并组建的方式设立人民革命大学政法院系。政法教育由局部迅速向全国扩展。在西北,延大主体东迁后留延人员继续举办司法班或短期干部训练班,至1949年5月改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迁至西安,经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后发展为西北政法学院。华北联大在抗战胜利后复设法政学院(后改政治学院)政法系,后与北方大学合并为华北大学,与朝阳学院等元素汇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48年,东北局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设司法系,后演变为吉林大学法律系。1948年,中原局成立中原大学,1949年12月成立政治学院,成为中南政法学院的建院基础。1950年,西南局创办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于1952年8月设政法系,成为西南政法学院的一个来源。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政法教育传统,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政法教育是在党的领导下创办和发展起来的,是党的干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及其中国化成果是必修内容,是政法教育革命性、进步性的主要标志。三是教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为现实斗争服务等原则,强调与实际职能部门沟通,为政法部门直接培养干部。四是办学形式从短训班向正规化办学交错发展。五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法干部教育思想和经验,都渗入到新中国的政法教育中,经过院系调整,成为组建新中国政法院系的根本元素,在法学教育发展中长期居于支配地位。这些就是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的红色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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