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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伐承包山场林木 两男子均获刑

发表时间:2021-04-13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卢某和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将从他人手中转包的温汤镇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山场,以13000元的价格再转包给被告人卢某。2020年上半年开始至案发前,二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该山场砍伐林木牟利,因卢某身体不太好,主要由周某具体操办。周某雇请易某、黄某等人在该山场砍伐林木,并雇请货车将砍伐的木材运输出去销售。从该山场运输了五车杂木共计重37.54吨,销售至某木材加工公司。

  2020年8月2日,周某雇请货车运输从上述山场砍伐的一车杉木,途经温汤镇一村路段时,被明月山林业局工作人员查获。同年9月6日,公安民警前往上述山场查获被砍林木若干。

  经宜春市森林资源监测站鉴定,被告人周某、卢某在山场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96.9072立方米。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6日,宜春市森林公安局通知被告人卢某至该局协助调查,同日,被告人卢某自行到该局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对其侦查过程中,有积极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总采伐蓄积96.9072立方米,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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