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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烟火气”太足 周边业主不堪其扰

发表时间:2023-01-12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家门口的火锅店油烟而引发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一边是深受困扰的住户,一边是拿着执照经营的火锅店,该案该怎么判?

  曾先生等5人是珠海一小区住宅的业主。蔡先生承租了该小区9间商铺用于经营一家火锅店。该小区建于20世纪90年代,建设之初对一层商铺的用途未作具体规划,未设置专用的油烟管道。火锅店外安装有排烟管、排污管以及排污池等设施。曾先生等人认为,火锅店和商铺业主私自安装前述设施,商业污水、非生活废弃物、油污等都通过火锅店的排污池一股脑儿地排入小区用于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池中,超出了小区内原本规划设计排污池的承受能力,导致排污池内的废弃物溢出,不仅臭气熏天,更有路人滑倒。业主们每天生活在噪音、废气污染之中。火锅店及9间商铺的业主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小区业主造成了伤害,应将商铺外的排烟管、排污管、排污池拆除,恢复至竣工验收时的状态。

  火锅店老板蔡先生辩称,火锅店基于承租合法占用案涉商铺,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及餐饮业相关证照,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自己不清楚既往租客是如何使用案涉商铺的,但也从未改造过案涉房产的基础设施。此外,火锅店在一楼,二楼往上是大型平台,没有住户,与曾先生等人的家相隔甚远,并不相邻,开发商设计时就已经考虑了物理隔离,加之店内经营项目是火锅,不是炒菜,不存在所谓的大量油烟污染。曾先生等人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商铺的业主们则认为,曾先生等人并未举证证明火锅店排污、排烟行为对其生活存在实际的影响,主观判断因素较强,并无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判定该店排污、排烟行为存在损害,制造的噪音超出标准。此外,排烟、排污等设备并非自己安装,自己对火锅店的经营行为不具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要求商铺业主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向城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发函调查。相关部门复函称,案涉火锅店设置在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该店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集气罩及排气筒,但存在选址不当、油烟排放口未按规范化设置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检查中并未发现火锅店在废水排放方面存在未按规范设置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相关排放行为是否构成相邻污染侵害,一般应以污染物排放有无超出国家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案涉小区油烟问题属实且长期未能改善,经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案涉火锅店确实存在油烟排放口选址不当、未按规范化设置等问题。而案涉油烟排放是否达标,火锅店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于排烟设施,因建设之初对商铺用途未作具体规划,案涉商铺为经营餐饮后续配置了有关排烟设施,该附属设施最初由何人所建虽尚无法查实,但火锅店作为商铺现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商铺业主明知商铺未设置专用烟道仍将其出租作为餐饮业使用,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出发,火锅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店铺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改造,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及油烟排放达标;在上述期限内,若无法通过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的,火锅店及商铺业主应拆除案涉排烟管道。另外,因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并未发现该火锅店在废水排放方面存在未按规范设置的问题,故对曾先生等5人要求拆除火锅店排污管、排污池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餐饮经营者而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只是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唯一条件。经营者在经营中应一并遵守包括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尤其在居民区附近经营“重口味”餐饮业时,应更加注重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安装和定期清疏维护,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对于餐厅周边居民而言,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秉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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