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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站点提前放客下车 幼童惨死公交公司赔35%

发表时间:2022-02-16

公交车未到站点司机便放乘客下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担责?2月15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运输合同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未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且未尽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19年7月的一天,未成年人小方准备去外婆家玩,其奶奶购买了车票后送小方上了公交车,并叮嘱公交车司机、售票员把小方送至某站点,孩子外公或外婆会去接。

  大约半个小时后,公交车司机驾车快行至该站点站牌时,发现车子左前方路对面有一男子向公交车挥手示意停车,司机以为是小方的外公(实际上该男子确实是小方外公),遂在距离站牌30米处停下车放小方下车,然后前行。小方自行横穿马路到对面和外公汇合途中,不慎与一骑电瓶车行人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小方于当日死亡。

  事后,小方父母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近44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小方的监护权不能因运输合同关系而转移给公交公司,且事故发生前小方已经下车,双方运输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小方乘坐公交车,双方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此时,小方的监护职责转移至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在履职过程中,明知小方未成年,且未等待至其亲人前来接应而提前打开车门放小方下车,该行为未能全部履行完客运合同义务,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但相较于其他导致悲剧发生的行为责任较小。因此,综合考虑各因素,遂判决公交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万元。

  一审后,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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