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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托人买到“问题”家具 能索赔成功吗

发表时间:2021-12-22

江先生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认识了刘先生,并从刘先生处购置进口家具,后发现味道、质量均与实体店家具存在差异,双方协商未果,江先生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18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江先生退货退款6万元,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请。

  原告江先生诉称,2020年8月份左右,江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刘先生,江先生明确要求选用进口品牌板材,刘先生承诺没有问题。之后刘先生入户测量、定制家具并于2020年12月初安装完毕,江先生支付货款6万元。2021年2月底,江先生在搬家过程中,发现安装的冰箱吊柜尺寸有误,要求刘先生进行修改。3月10日重新安装吊柜时,吊柜的颜色与实体店内颜色不一致,江先生对刘先生所提供的家具板材产生了怀疑。江先生联系到了家具品牌公司,该公司指派鉴定人员对家具板材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板材鉴定证明,明确涉案板材与进口板材存在差异。故江先生诉至法院。

  被告刘先生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涉案的家装板材与约定的相符合,不存在欺诈。故不同意江先生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显示买卖合同内容的协议,刘先生辩称签署协议系在胁迫下书写。经询,双方签署协议后,江先生不满意协议内容而报警,警察到场后,刘先生并未向警察表达其被胁迫书写协议,故法院对刘先生的关于被胁迫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家具品牌公司出具的板材鉴定证明载明“产品材料与我司提供的进口板材表面处理上存在差异,真伪有待商榷。注意:鉴于消费者暂时无法提供购买合同等有效文件,本鉴定文件的效力有待商榷。”法院认为,江先生提交的证据初步证实涉案板材与进口品牌板材存在差异,刘先生作为家具的供货人应出具品牌板材的进货证明等材料,现刘先生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法院认为刘先生提供的板材非进口品牌板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时,无证据显示刘先生以经营家具为业,故刘先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定义的经营者,故本案不能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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