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侵权责任 分类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不及于配偶

发表时间:2021-11-05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如何?配偶是否共同担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担保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不及于配偶为由,认定夫妻一方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5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何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13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55%,双方还就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某银行与担保人邓某、熊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邓某、熊某为被告何某在前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范围包括:本金113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113万元,但被告何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起诉时,被告何某尚欠欠款本金113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62386.57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何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担保人邓某、熊某以及他们的配偶赵某、梁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该担保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那么该行为应属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此担保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在本案中,担保人邓某、熊某的配偶赵某、梁某并未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名,没有共同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且赵某、梁某未在担保行为中受益,故原告某银行诉请担保人邓某、熊某的配偶赵某、梁某对其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担保人配偶万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资讯 400-766-7288
24小时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400-766-7288
张晓飞

张晓飞

擅长领域:民事、商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业务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 律所主任 / 党支部书记

赵伟丽律师

赵伟丽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商事争端解决,企业(公司)合法合规管理

李莹莹

李莹莹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王戈

王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合同纠纷、民事赔偿领域

耿新珂

耿新珂

擅长领域:离婚纠纷、家暴、遗产继承、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李耀鹏

李耀鹏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劳务索赔、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王宁

王宁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合同纠纷、民商事法律业务

侯文钰

侯文钰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婚姻家庭事务

杨新平

杨新平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追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吕彦蓉律师

吕彦蓉律师

常年从事法律服务,擅长领域: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融资借款 经济纠纷 

蔡昊律师

蔡昊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马建村律师

马建村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

杨小根律师

杨小根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诉讼、大额经济纠纷、行政诉讼等

张景航律师

张景航律师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邵鹏飞律师

邵鹏飞律师

简介: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权纠纷案件,也代理过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大量的出庭应诉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在非诉方面,为他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对合同进行审查起草、写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处理经验等。 执业理念: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张玉柱律师

张玉柱律师

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经济纠纷处理。

更多律师 更多律师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