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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盗图侵犯著作权 法院:赔偿原告损失

发表时间:2021-09-24

朋友圈盗图,算不算侵权?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朋友圈盗图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该案由长兴法院院长潘轶华担任审判长带头办理,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原告许某从事孕婴摄影作品的拍摄。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经筹备后,拍摄了原创“深林里的小精灵”等主题儿童系列摄影作品,并将其发布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以作宣传使用。202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长兴某儿童摄影店的微信广告宣传页面上,载有原告拍摄的原创照片用于活动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以88元报名获得认购名额,进而促使消费者选购摄影套餐。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涉案作品著作权是否归属原告的问题及被告是否侵犯了该作品著作权问题。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照片及公证书、带有照片参数属性的证明材料,在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其线上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价值、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过错、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后果,被告线上推广活动性质和规模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长兴某儿童摄影店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21500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本案中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创作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完成作品后要做好防护措施降低被侵权风险。建议摄影作品作者:一、保留好摄影原片及带有拍摄参数及属性的载体,目的在于证明著作权的归属、该作品是否仍然受法律保护、该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等;二、作品发表前尽量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国虽然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但登记后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三、发表作品时一定要署名并附加权利声明,可以以数字形式预防侵权,比如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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