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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消失”了,发生纠纷消费者该找谁?

发表时间:2023-12-16

日常消费活动中,总免不了要与不同商家签订各类合同,从而获得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但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往往发现与其签订合同的商家实际不存在、已注销或未依法注册登记,这种情况下应以谁为被告来维护自身权利?

  分支机构“无照”,设立法人是被告

  2022年7月,王唯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逢考必过教育培训科技有限公司虹城分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由虹城分公司向王唯提供工程师考试培训专项服务,培训费用为66000元,如王唯未能通过2022年底的工程师考试,虹城分公司于45个工作日内向王唯退还全部培训费用66000元。王唯依约完成了虹城分公司为其提供的全部培训课程,并按时参加了2022年底的工程师考试,但最终未能通过考试。王唯于2023年2月向虹城分公司提出申请退费,直至5月仍未收到退费,故王唯以虹城分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经审查,虹城分公司没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虹城分公司作为逢考必过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没有依法设立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针对该培训协议产生的纠纷,王唯不能以虹城分公司为被告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当以设立虹城分公司的法人,即逢考必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因此,海淀法院法官依法向王唯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退回其立案材料,并引导王唯向逢考必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实践中,消费者在与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的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时,当合同相对方为某一分支机构时,需要特别注意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是否依法获取了营业执照,同时,需要注意《培训服务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如该分支机构系非法设立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告,不能直接诉当地商家。

  商家未注册登记,以其名义活动的人是被告

  2022年5月初,经朋友介绍,胡蝶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美丽瑜伽健身工作室签订了《瑜伽私人教练课程》,约定胡蝶在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间,可在瑜伽工作室享受108节瑜伽课程,每节课300元,共计32400元。按照合同约定,胡蝶依约向瑜伽工作室微信支付了32400元。2023年2月起,胡蝶无法正常联系到瑜伽工作室私人教练,后续停止了瑜伽课程,合同到期时仍有40节课程未上完。胡蝶遂要求瑜伽工作室返还40节课程费用共计12000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瑜伽工作室认为合同已经到期,不同意向胡蝶退费,故胡蝶以瑜伽工作室为被告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瑜伽工作室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商家瑜伽工作室系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纠纷时,利用该瑜伽工作室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人,即本案中的瑜伽工作室负责人应是该案的当事人。因此,针对《瑜伽私人教练课程》所产生的纠纷,海淀法院法官依法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引导胡蝶修改立案材料,以瑜伽工作室的负责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实践中,消费者在与个人工作室等形式的商家签订服务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该类商家是否依法设立、是否有相应的工商信息登记信息,同时,需要注意留存使用商家名义开展商业活动的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如该类商家未依法进行登记,消费者可依据法律规定以使用该商家名义的行为人作为被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发起人是被告

  2021年10月,蓝天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美轮美奂造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年的造型设计服务,双方签订了《VIP 服务协议》,约定蓝天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9 月期间,每周享有一次美轮美奂造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造型设计服务,《VIP 服务协议》签订后,由蓝天一次性预存一年的服务费用5万元于其专属的 VIP 卡中。后因美轮美奂造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不再按期向蓝天提供造型设计服务。2022年3月,蓝天要求美轮美奂造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VIP卡中剩余未消费金额,美轮美奂造型有限责任公司久拖不还。2022年5月,蓝天无法再联系上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关门店均已关闭,无奈之下蓝天以美轮美奂造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蓝天起诉时美轮美奂造型有限责任公司已处于注销状态,但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商家美轮美奂造型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前,未依法进行清算,蓝天作为本案的债权人,有权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未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实践中,多数商家会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由消费者先行预存大笔款项,后期一旦商家经营出现问题,消费者常常面临维权困难的问题。因此,在消费过程中,一方面消费者要保持理性消费,按需而行,拒绝“多买多优惠”等消费陷阱;另一方面消费者应提高安全意识,尽量选择诚信度高、经营规范的商家,减少消费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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