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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乘坐他人超载车辆出事故,法院这样判!

发表时间:2023-11-13

明知超载了还是坚持要乘坐,明知无证驾驶又超载还是同意搭载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方起诉赔偿,一方委屈是好意同乘,如何划分责任,请看今日案例!

  2021年7月,同乡的李某得知汤某、杨某要外出参加活动,便一同搭乘汤某驾驶的摩托车外出,途中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汤某、李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管理部门经依法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汤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李某被送医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左下肢踝关节以上截肢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数额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将黄某、汤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汤某辩称,起初并未同意搭载李某,但李某坚持要乘坐,看在同乡才好意搭乘,因此,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应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乘坐汤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但汤某明知自己无证驾驶,且在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对造成本案事故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不能依据好意同乘规定减轻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故认定情况,酌情认定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汤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此外,李某明知汤某摩托车超载的情况仍然乘坐,其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汤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在汤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减轻30%的比例,故汤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21%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汤某赔偿李某62942.77元。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所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值得社会倡导的道德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案中,驾驶人驾驶无证、超载的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害存在重大过失,故不适用“好意同乘”规定。

  作为驾驶人,不能将好意同乘作为免责的依据,不能因无偿搭载就罔顾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遵规守纪,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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