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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分类

儿童天井坠亡引发生命权纠纷

发表时间:2023-06-05

  导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平安健康成长是家庭与社会共同的责任。日常生活中,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因素,如监护人失职、行业管理不规范、场所安全设施不全,亟需重点防范。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楼顶天井坠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指出,当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事故时,即使当事人的先行行为系善意,但对创设的安全隐患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仍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对于该类型案件裁判标准及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的借鉴参考价值,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树立了正面导向。

  九岁男孩在小区楼顶天井坠亡

  2020年12月13日上午11时许,家住湖南省江永县的张一楠在家中忙着准备午饭。

  其长子小明(11岁)与次子小刚(9岁)写完作业后,跟妈妈说想下楼玩。“玩一会儿就回来吃饭哦!”考虑到手头正在忙家务,张一楠随口叮嘱了儿子几句。

  随后,小明与小刚便与另外三位玩伴一同到隔壁小区的七楼楼顶玩“吃鸡”游戏。其间,小明、小刚和另一名孩子一同穿过楼顶采光天井围栏,走到玻璃面板上踩踏玩耍。小明和另一名孩子在玻璃面板边上走,小刚则走在玻璃面板的中间。不料,小刚脚下的玻璃突然破裂,左脚先掉了下去,小明与另一名孩子反应过来后立刻一手扶栏杆,一手去拉小刚,但尚未够着,小刚便直接掉到二楼天井的地面上,当场死亡。

  江永县公安局经调查后,出具了排除他杀的死亡证明。

  痛失爱子后,王大山、张一楠夫妇认为,该小区采光天井一侧的防护栏远低于1.1米,且采光天井玻璃未采用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也未加装防护网,故小区的开发商何先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均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小刚的坠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等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事发小区的开发商为何先生,他在2013年6月购得该小区用地后,将该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小区建筑主体部分工程于2014年12月经过验收合格,2015年何先生将房屋出售并为各位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案涉小区临空高度约为23.1米左右,天井围栏对着楼顶入口一侧围栏直接固定在楼面上,围栏高度为1.05米,其余三面则固定在隔热层上,围栏高度为1.2米,安装的栏杆高度符合建筑设计标准。设计单位的设计图上并未注明安装天井玻璃及加装防护网。但何先生考虑到安全、挡风、遮雨、采光等因素,便自行为业主加装了天井围栏及玻璃,但未安装防护网。

  庭审中,何先生辩称,原告王大山、张一楠作为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小孩自身也存在过错,与小孩坠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小区建筑物是经过合法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没有质量问题。同时,开发商早在事故发生前的2015年就已将小区的产权交付业主,对包括顶楼采光天井在内的共有部分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因此,开发商对原告孩子坠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认为,其作出的住宅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设计图纸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住建部门报批通过。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其工程质量得到了监理部门及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验收认可,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工程。因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建局则认为,住建局仅为小区项目的规划、施工许可审批与监管单位,与小刚的坠亡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小刚坠亡的危害后果,是由于其自陷危险行为造成的,应由其监护人和自身承担。住建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责任承担比例如何分配

  江永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刚坠亡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份额分配问题。

  首先,小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方作为小刚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孩的安全教育及监管缺乏足够的重视,小刚的不当行为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身及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开发商何先生未完全按照设计图建设,自行加装了采光天井玻璃,虽安装防护栏的高度、使用的玻璃均未违反国家建筑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但天井旁未设置有明显的禁止儿童进入标识。因此,开发商加装玻璃行为创设了安全隐患的合理注意义务,但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规避危险,故对小刚的坠亡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

  最后,案涉小区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履行法定义务,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县住建局作为行政职能主管部门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上单位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原告方请求小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请。

  据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赔偿被侵权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裁判解析

  先行善意行为也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是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安全设施不完备的小区楼顶坠亡所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案涉小区系依照国家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开发商善意地为业主在顶楼天井加装安全玻璃。现涉案儿童在顶楼天井玻璃上玩耍时意外坠亡,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基于其先行善意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损害事实应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上的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民事领域上的先行行为通常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致使他人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或危险升高的,行为人负有阻止损害发生或将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的合理注意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本案开发商自行加装安全玻璃的行为具有主观善意,且所安装的钢化玻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但加装玻璃的天井旁无明显禁止儿童进入的标识,也无其他安全注意标识。因此,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具有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由其先前善意行为创设,应负担起对他人施以救助和保护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对其先行善意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损失事实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一是未考虑特定人群的安全辨识能力。从常理分析,成年人具有安全辨别能力,可辨别天井四周安装了围栏,无论是否加装安全玻璃,均不得进入。而从儿童角度分析,天井内未安装玻璃,其可直接判断该区域存在危险,不可进入,但在加装玻璃后,儿童对是否能安全踩踏则具有认知、识别盲区。二是负有消除交付房屋安全隐患的义务。本案开发商理应采取合理的提醒、防护等措施规避加装天井玻璃后带来的安全隐患,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采取避险措施规避,从而将存在隐患的房屋交付使用,具有一定过错。三是具有消除危险的能力且消除成本较低。本案中,开发商完全具有能够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规避该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能力。如在天井旁设置禁止儿童进入的明显标识或者其他安全注意标识,或在钢化玻璃下装入防护网,又或者将围栏进一步加高以起到禁止入内的拦阻提示作用,则不会出现本案儿童坠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的整体处理,开发商因其先行善意行为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涉案儿童因不是事发小区的住户,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时与其余三位孩子一同站在天井的玻璃面板上玩耍,其监护人监护不力是坠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综合判定,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另,原告方未能举证证明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单位及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未判决前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合理划分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比例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蒋海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对楼房屋顶玻璃天井等复杂环境的危险性及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的判断,应时刻处于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的看护下。如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到位就可能引发儿童伤亡事件。据公开资料梳理,近年来,社会上已经被曝光的幼童车内闷死事件达几十起,或者是教育机构疏忽大意,或者是家长等监护人疏忽大意。本案也是一起涉及监护人失职致儿童伤亡事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法院对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比例进行了合理的划分,判决结果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与过错。本案基于事故的发生原因,依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责任规则,评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本案坠亡儿童与另外三位未成年孩子一同到旁边小区的七楼楼顶玩耍发生事故,父母未陪伴在其身边,无论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还是从普通大众的认知考虑,均表明其父母疏于监护,坠亡儿童脱离监护人的看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故坠亡儿童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考虑到本案开发商在楼顶自行加装天井玻璃系出于善意,通过对先行行为创设作为义务进行分析可知,开发商承担的注意义务不以行为的善意性质而被抵消,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仍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但不宜对其苛以重责。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案涉小区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履行法定义务,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县住建局作为行政职能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本案中均无过错,故均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首要的监护职责,为人父母者应当充分认识并切实承担起未成年子女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而开发商等在实施加盖楼房屋顶天井玻璃的先行善意行为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有效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后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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