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社会新闻 分类

保单约定次日零时起保 零时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发表时间:2021-09-02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苏某驾驶脱保车辆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约定的起保时间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就该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2020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驾驶严重超载且安全设施不全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桃源县向石门县方向行驶,22时32分许,遇被害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由于苏某驾车右转弯时未驶入右转专用道,而是径直驶入直行车道后在临近人行横道时向右转弯,且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将罗某卷入货车底拖行并碾压,造成罗某当场死亡。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苏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于事故发生当天即2020年10月19日16时许,向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费,生成保单时间均为17时许,两份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均自2020年10月20日0时起至2021年10月19日24时止。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认可了的,按照习惯做法,投保人对本次车辆投保没有提出特殊要求即立即生效,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从零时起保;本次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明知涉案肇事车辆系脱保的营运车辆,在未提示告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将保险期间设定为自2020年10月20日0时起至2021年10月19日24时止,将起保时间推迟到次日零时,造成保险空白期,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生成保单时至保单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免除了此期间保险人的责任,显然并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也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不符。保险单中零时起保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明确告知并提请对方注意,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讯 400-766-7288
24小时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400-766-7288
张晓飞

张晓飞

擅长领域:民事、商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业务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 律所主任 / 党支部书记

赵伟丽律师

赵伟丽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商事争端解决,企业(公司)合法合规管理

李莹莹

李莹莹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王戈

王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合同纠纷、民事赔偿领域

耿新珂

耿新珂

擅长领域:离婚纠纷、家暴、遗产继承、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李耀鹏

李耀鹏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劳务索赔、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王宁

王宁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合同纠纷、民商事法律业务

侯文钰

侯文钰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婚姻家庭事务

杨新平

杨新平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追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吕彦蓉律师

吕彦蓉律师

常年从事法律服务,擅长领域: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融资借款 经济纠纷 

蔡昊律师

蔡昊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马建村律师

马建村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

杨小根律师

杨小根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诉讼、大额经济纠纷、行政诉讼等

张景航律师

张景航律师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邵鹏飞律师

邵鹏飞律师

简介: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权纠纷案件,也代理过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大量的出庭应诉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在非诉方面,为他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对合同进行审查起草、写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处理经验等。 执业理念: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张玉柱律师

张玉柱律师

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经济纠纷处理。

更多律师 更多律师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