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也会变成强奸?!
发表时间:2021-04-08
我说了这话肯定会有人反驳我,说那是双方愿意,根本就成不了强奸。你听我说吧:
某师范大学体育系学生纪某去外地旅游,半夜在火车站附近闲逛,被旅店拉客人员领到住宿的地方,并问纪某是不是需要特殊服务,价格便宜。
纪某一听,马上同意,他此刻正欲火正旺,没地方发泄呢。同意后,交了100元与46岁的中年妇女金某达成了嫖娼口头协议。
纪某刚满20岁,又是体育系的学生,身强力壮,再加之年轻气盛,已经20分钟了两人的交易行为还没有结束,估计时间还早着呢。
可这时金某受不了啦,她想早点结束,多接一单生意,多得点儿钱,就催促纪某快点。还说,多数男人也就5分钟,你咋时间那么久呢,和你这么久和别人都接5单了,要知道你这么久就不答应你了。
纪某正在兴头上,你说你的,我做我的,我花钱我做主,依然不紧不慢,这个金某终于受不了啦,于是拒绝继续与其发生关系。
纪某一看这情况,就对金某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说她缺少职业道德。
金某当然不服,于是纪某对金某殴打几拳后,继续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毕后金某报警,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
到了法院断案的时候了。
纪某和金某的前半段行为,系卖淫嫖娼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当金某拒绝继续与纪某发生关系后,纪某对金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之后又强行继续与金某发生关系,又涉嫌强奸罪。因为金某虽然是卖淫妇女,但是其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金某提出不再愿意发生关系的时候,纪某使用暴力强行与金某发生关系,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为。最终纪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某作为一名大学生,经不住诱惑,一时的冲动改变了人生,实在可悲。他住宿的那个旅店,因为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老板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