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经典案例 分类

最高院:居民身份证所载地址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居住情况

发表时间:2022-12-22

【裁判要旨】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


2.虽然当事人的身份证载明住址为甲地,但其于本案中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乙地为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18号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能否以《天邑公司增资框架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二)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一)关于能否以《天邑公司增资框架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的问题

本院认为,王建平等三人提起诉讼,要求金海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在1.5亿元范围内对王建平等三人不能受偿之股权转让款承担赔偿责任。《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做了约定;《天邑公司增资框架协议》对股权交割、增资及管辖做了约定。显然,“股权交割”并不能涵盖“股权转让”的全部内容。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与《天邑公司增资框架协议》系相互独立的关联合同,且不能因后者后签订,并约定了管辖法院而推定前者的管辖法院与后者相同。故在案涉纠纷中的基础事实与主要法律关系均为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原裁定认定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关于应以《天邑公司增资框架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经审理查明,金海公司已受让天邑公司100%的股权,且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王建平等三人的一审诉请仅为主张金海公司、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王建平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并提交了《龙华区金贸街道玉沙社区居委会证明》。对此,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主张王建平向上海一中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为经常居所。本院认为,另案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住址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虽王建平身份证载明住址为“上海市卢湾区丽园路502号1807室”,但王建平于本案中提交了《龙华区金贸街道玉沙社区居委会证明》,以证明王建平自2010年5月1日至今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5号天邑国际大厦1单元4001房。在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原裁定认定王建平的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海口市,且海南高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第二款规定:“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除王建平外,各方当事人均在海南省行政辖区外,且王建平等三人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已超过1亿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海南高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颖新

审   判   员  奚向阳

审   判   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茜

书   记   员    王天津

文章来源于网络

相关资讯 400-766-7288
24小时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400-766-7288
张晓飞

张晓飞

擅长领域:民事、商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业务

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 律所主任 / 党支部书记

赵伟丽律师

赵伟丽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商事争端解决,企业(公司)合法合规管理

李莹莹

李莹莹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王戈

王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合同纠纷、民事赔偿领域

耿新珂

耿新珂

擅长领域:离婚纠纷、家暴、遗产继承、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李耀鹏

李耀鹏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劳务索赔、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王宁

王宁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合同纠纷、民商事法律业务

侯文钰

侯文钰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婚姻家庭事务

杨新平

杨新平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追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吕彦蓉律师

吕彦蓉律师

常年从事法律服务,擅长领域: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融资借款 经济纠纷 

蔡昊律师

蔡昊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马建村律师

马建村律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

杨小根律师

杨小根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诉讼、大额经济纠纷、行政诉讼等

张景航律师

张景航律师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邵鹏飞律师

邵鹏飞律师

简介: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权纠纷案件,也代理过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大量的出庭应诉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在非诉方面,为他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对合同进行审查起草、写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处理经验等。 执业理念: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张玉柱律师

张玉柱律师

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经济纠纷处理。

更多律师 更多律师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